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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2026-03-19
索 引 号: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成文日期:2026-03-19
标 题: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26-03-19
主 题 词:

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1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征收标准为10元/㎡~90元/㎡。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3%。政府制定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
2运城市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运城市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于审批时核定费额,并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单。由“一费制窗口”将产生的缴费信息录入员电子税务局。(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 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 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 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 (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 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平方 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 计征;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 计征。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 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 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 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 每立方米0.5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 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1、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 2、财政部 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1、《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 2、《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3、《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0〕67号)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工作,落实政策宣传、欠费追缴等工作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费额核定工作;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费款;税务部门负责优化缴费服务、征收费款等工作事项;对经催缴仍未缴费的缴费人,税务部门移送水务部门采取后续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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