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运城市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运城市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于审批时核定费额,并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单。由“一费制窗口”将产生的缴费信息录入员电子税务局。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 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 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 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 (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 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平方 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 计征;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 计征。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 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 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 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 每立方米0.5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 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1、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
2、财政部
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
2、《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3、《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0〕67号) | 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工作,落实政策宣传、欠费追缴等工作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费额核定工作;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费款;税务部门负责优化缴费服务、征收费款等工作事项;对经催缴仍未缴费的缴费人,税务部门移送水务部门采取后续管理措施。 |